原勞動部于1994年頒發(fā)的《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對于綜合工時制有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p>
作者:智興 | 發(fā)布時間:2014-05-12 | 標簽: 精神疾病員工 綜合工時制 超時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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