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否應當將開庭情況制作筆錄?當事人能否要求補正記錄?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記錄人員記錄開庭情況時,應當客觀、準確,對開庭主體、開庭時間和地點,特別是開庭經過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必須尊重事實,如實記錄,客觀反映各方面意見。
開庭筆錄應當向案件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宣讀,或者讓他們閱讀。如果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他們有權申請對記錄予以補正。申請補正開庭筆錄是案件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重要權利,仲裁庭應當予以尊重:補正申請合理,仲裁庭應當給予補正;仲裁庭認為補正申請確實沒有理由的,可以決定不予補正,但必須記錄該補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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